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16〕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进一步加强我省户口登记管理,切实解决省内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着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为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和构建新型户籍制度奠定坚实基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每个公民户口登记的合法权益;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每个无户口公民的实际情况;坚持分类实施,区别情况制订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坚持综合配套,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三)任务目标。通过进一步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1个常住户口,实现公民户口和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目标。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符合上述第(一)、(二)类情形的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的具体流程及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根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依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有关规定,由公安、民政、司法、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和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依照《收养法》和有关收养政策规定,不符合收养登记办理条件的私自收养无户口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第(九)类“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措施,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因失踪超过6个月以上,经多方查找仍下落不明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之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其他身份的,应及时重新登记户口,采集有关信息并为失踪人员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机关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一直未办理落户手续而形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照料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发〔2015〕168号)有关规定,对生活无着长期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开展身份信息查询和安置工作。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及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相关规定,实事求是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要求,认真核查办理。各地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认真梳理行政区域内户籍工作重点问题,摸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要升级完善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密户籍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情况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政策,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禁止设立不符合户口登记规定的任何前置条件,对与本实施意见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要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公安、司法、民政、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分解细化任务,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公安机关要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现行户口登记政策;司法部门要加强法律援助和公证服务,加强亲子鉴定机构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完善无户口人员身份公证相关制度;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收养登记管理办法,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协助落实社会救助人员身份鉴别;卫生计生部门要从源头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及时登记出生婴儿及其父母身份信息,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为出生人口颁发、补发、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省公安厅要会同省司法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加强对各地的督查指导,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四)积极宣传,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深入基层、深入农村、深入群众,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公安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