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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司法局《关于严格规范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2021年1月7日)


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关于严格规范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7日)


各区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市司法鉴定业协会、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现就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司法鉴定委托受理程序。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利用医院、中介组织或者个人等招揽业务,不得在本机构外设立服务点、采血点、接案点、代办点。

二、严格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在收到委托后,要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全过程录像。有条件的可以利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方式。身份信息无法核实或者经核实身份信息存疑的,不得开展鉴定工作。符合条件受理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对身份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严格检材提取程序。严格执行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的要求。被鉴定人为未成年人的,必须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场并确认鉴定事宜。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而需要外出提取检材的,必须指派至少二名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应为承办该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人,并全程录像。严禁司法鉴定人助理或其他工作人员或个人单独提取检材,严禁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检材。

四、严格检材流转程序。对检材应当进行唯一性标识,并对检材的接收、内部传递、处置、存储、保留、返还和清理等流转过程全程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五、严格鉴定档案归档。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将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及监护人身份信息、鉴定收费发票(复印件)及鉴定活动的完整记录等鉴定文书和材料全部归入鉴定档案妥善保存。

六、严格规范亲子鉴定业务宣传。不得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宣传或招揽业务、代理人等,禁止发布隐私亲子鉴定、个人亲子鉴定、个人亲子检测、司法亲子鉴定、孕期亲子检测或邮寄、快递检材等内容的广告。

请各区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组织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对照要求对本机构亲子鉴定工作开展自查自纠。市司法局将结合规范情况适时开展专项检查。